1、2016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表格《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但过渡期仍可接受旧表格。
2、单位外派的异地工作及学习人员的登记、变更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均需由单位办理。
3、劳动合同的期限需在1年以上,原则上申请时需距合同终止日期2个月以上。
4、异地工作的有效期为生效当月至参保人本次劳动合同的截止月份。如需延期,需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异地工作登记延期。
5、异地学习的有效期为生效当月至参保人本次学习结束的截止月份。
6、目前Ⅱ类人员仅限于在广州、珠海长期居住、工作和学习的人员。所选医院仅限于以下已通过省平台与我市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医院:
广州: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珠海: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7、Ⅱ类人员在所选定点医院就医时,用身份证在医院登记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参保人可在出院时直接联网完成医保结算。
8、一到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需社保局工伤科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9、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后,原则上6个月之内不能取消,参保人只能在已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10、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后,凡在属我市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均不能直接刷卡结算,非因急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我局不予报销。
11、身份证和银行卡需双面复印,银行卡背面需有持卡人签名。
12、参保人可在与异地同一医保统筹地,选择最多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以后就医的定点医院,最好其中一家为三级医院;当地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选择镇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
13、参保人应由所选医院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并盖章后,再到当地社保部门审批盖章。
14、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性质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不办理异地工作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出国、出境的参保人不予办理异地工作(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