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特别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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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仲裁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双方当事人可委托第三人代办仲裁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需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与仲裁。劳动者死亡时,近亲属或代理人可代参加仲裁。
劳动仲裁的特别授权是: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在劳动仲裁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授权于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办理相关仲裁事宜。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包括了劳动仲裁特别授权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劳动仲裁是指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方式。特别授权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仲裁机构特别的权力和权限,以便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这些特别授权规定可能涉及到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仲裁程序的特殊要求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结语:劳动仲裁的特别授权规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的程序和权限。此外,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也有明确的代理人指定规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仲裁特别授权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劳动纠纷的解决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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