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不真实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措施是怎样的
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实践中出现的“高薪代替社会保险”、“员工自愿超时加班”等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当事人混淆了一般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劳动基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对用人单位劳动义务所作的最低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基准所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会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把握法律劳动基准制度相关的界线。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坚持合法原则要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最根本的还是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的知识,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同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4.借助外力,寻求指导订立劳动合同时,为预防效力风险,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帮助。有专门从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研究的机构和人士作指导可以有力地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还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害无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所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损害的程度作出。根据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至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专门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只有这两个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将双方对约定的诸如工资金额、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写进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修改。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交付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以及满一年将被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