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和新法优于旧法所指向的行为和事件不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着重强调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具有效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方面。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而新法优于旧法着重强调新法对该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确立了我们过去在法理上承认,但是在法律上无依据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体从旧:有关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实体法,如在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法律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程序从新:机关在适用程序时,则不问行为关系发生的时期,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因为程序一般涉及到履行的问题,履行行为是发生在新法之后的,所以适用新法优于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