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只不过不叫禁止令,叫人身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就是有关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人申请。不过大多数人对这个人身保护令不了解。
至于为什么我们的“禁止令”制度不像英美法那么普遍和发达,这背后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系特点的区别。成文法国家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小,做什么都要有成文法的依据,英美法的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子的需要灵活裁决。而像禁止令这种速裁性质的东西需要很强的灵活性和临场判断力。不是我们法官能力不足,是我们不习惯这么办案。
其次的原因是人不像财产这么容易受控制,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很高级别的惩罚,所以没有经过充分的审查程序,一般不倾向于限制人的自由,也不太容易控制人的自由。而法院的裁定如果经常不被人遵守,无疑会损害法院的权威。既然如此,还不如不出这个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