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有效需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一)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第一,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须取得债权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此,债在法律上没有发生移转,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债务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起决定作用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第三人单方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本案中,仇某是为了平息债的双方当事人的现有纠纷,自愿承诺代为仓某还款1万元,其在仓某出具的借据中的背书内容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属于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第二,债务转移,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即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将发生消灭。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未有转让债务的合意,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按照约定或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所以,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其只能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债权人也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中,李某起诉要求仇某清偿债务,显属主体不适格。,第三,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当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由于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他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