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这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对个别被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危险是否出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履行义务;保险标的没有遭受损失,保险人则不履行义务,这是由危险的不定性和保险的职能决定的。一般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无故不履行义务要受到法律制裁。(2)当事人之间以对价进行经济往来。补偿合同,保险人与具体的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是等价的,数额也相差很大,甚至悬殊。被保险人遭灾受损,保险人对其补偿远远超过所缴保险费;被保险人不遭灾受损,保险人则白收一笔保险费。一般经济合同的经济往来都是等价的,否则,合同则不能订立。(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都是法人,保险合同则例外,保险人可以和法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和自然人签订合同。由于保险实施目的所致保险企业与众多的自然人签订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企业财产险和汽车险的合同,投保人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保险人都要接受,并退回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无力支付保险费或对安全建议不采取改善措施的被保险人,中途也可终止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1、射幸性: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2、附合性: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
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3、不平等性。
合同法中的特殊时效是什么
合同法已废止,《民法典》中的特殊时效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特殊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般的合同是成立即生效,即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特殊生效条件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拿到驾驶证,赠与人才将车辆赠与受赠人,只有在受赠人拿到驾驶证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若受赠人未拿到驾驶证,该赠与合同只是成立了但未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依然是前述赠与案例,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年满18岁赠与人才将车辆赠与受赠人,只有在受赠人年满18岁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4、对于特殊生效条件的合同,还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订立的合同,该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可能是有效的合同,也可能是无效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