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一、住宅变更经营性用房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房产证是不允许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业主均有权对邻居将住宅用作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
二、民宅改商铺有什么规定
民宅改商铺的规定如下:
1、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及城市规划要求;
2、沿街底层住宅;
3、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也不会影响到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的保护;
4、不会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5、必须有使用人、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如果是将住宅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还需提交该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还需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