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较小,以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为主,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未作要求。根据2007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情况,在不低于5%的基础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要适当,适合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2)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规定的只是最低比例,各单位在其岗位和工种适合的情况下,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会采取措施予以鼓励。
为了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国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对一些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以下措施:(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3)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4)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5)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
用人单位应当怎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根据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