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实行的是申报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原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性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十)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和棉尘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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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