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随意拒绝加班吗
1、不可以。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如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特殊原因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协商程序限制,劳动者不能拒绝: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用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
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加班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加班,则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公司协商决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