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第二次工伤鉴定?

律师回答
摘要:工伤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市级鉴定结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和受伤部位照片。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延伸阅读
第二次工伤鉴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次工伤鉴定是在第一次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或需要重新评估时进行的程序。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下来,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工伤进行再次评估,包括查阅病历、进行体检等。评估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出具。在进行第二次工伤鉴定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保提供充分的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与评估人员保持积极合作,如实回答问题,提供准确信息。此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流程中,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工伤鉴定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病历材料和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照片等。在第二次工伤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并与评估人员积极合作,如实提供准确信息。此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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