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出庭审理案件,如果负责人不能出庭审理的,要向法院证明,并且委托相关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应明确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
2、审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应规范证据保全的判定形式。
4、诉讼中止时应允许申请证据保全。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应规定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救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
6、应明确证据保全程序的费用负担。
通过我进行的分析可以知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要由负责人应诉,负责人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