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有何义务

律师回答
摘要:购房者有权委托检测机构核验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如不合格可退房,开发商须承担赔偿责任。预售商品房合同应包含质量担保义务,包括按时交房和房屋质量保证。
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预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所表现的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也应包含出卖人的质量担保义务。因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出卖人对购房者的义务主要是按时交房义务与房屋质量保证义务。
延伸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的责任与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出卖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首先,出卖人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户型、装修标准等,确保购房者能够全面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其次,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按时交付房屋,并确保房屋符合预售合同的约定标准。同时,出卖人还应当履行相关的售后服务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维修、保养等支持,以确保购房者的正常使用权益。此外,出卖人还有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综上所述,出卖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多方面的,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出卖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他们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并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此外,出卖人还应尊重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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