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形式: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这种方式被称为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签名是指自然人亲笔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这是世界上采用最为广泛的签章方式,其最简单也最安全地确定了票据签章所表现的名义人与签章行为人的同一性。但在票据实际适用中,由于大量的票据都经银行集中处理,而自然人笔迹难以稳定,对所签的姓名与实际行为人同一性的认定造成显著困难,手书签名在中国反而不是很广泛。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是签名的变通形式。盖章完全没有行为人本人的笔迹,不能完全确定由行为人本人亲自所为,所以,其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票据签名的变通方式,而不是固有方式。
票据无效签章包括哪些
票据无效签章包括哪些: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阿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票据伪造签章的后果
票据伪造签章的后果:(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归纳起来说,出票的伪造,该票据无效;而背书、保证等伪造签章的行为,不影响在同一张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并不失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背书形式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法人签章是签字还是盖章
法人签章是盖章和签字。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法人签章的规定是什么
法人或者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的签章,首先应该具有该法人的盖章,在实践中应该加盖法人的财务专用章,同时还应该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签章。此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个人签章可以是手书的签章,也可以是加盖个人的私人用章。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以前有使用划押或者是指印代替签名的方法,在票据法上规定的只有签章的形式,所以是不能够使用以上的两种方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