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则中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法律也规定了,现实中需要先适用具体条文,只有具体条文中没有规定的时候,才能够用原则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法条文中中对被气派所签订的合同有规定,就必须适用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将上面的两个法条进行对比,会发现,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偏向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直接规定了被欺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实践中,找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同,也就是可以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在适用的时候是要求一方当事人提除撤销或者变更请求的,但是往往这种欺骗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不被当事人发现的。所以等待当事人去提起撤销或者变更请求还是很难的。
于是作为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便对劳动合同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直接这样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就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