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调整:(一)单位提高缴存比例:1、申请条件:(1)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一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2)单位和职工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2、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1)《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登记表》(一式三份);(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3)单位上一年度和至提出申请月份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高缴存比例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核准意见到缴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况。1、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单位连续两年亏损,继续实行原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 (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2、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2)经单位内部公示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3)单位前两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会计年度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4)单位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以前月份的职工劳动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5)《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式三份;(6)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补充公积金缴纳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7%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暂按两年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的缴交比例是1比1,通常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