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与质押在经济活动中,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他们对应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抵押与质押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手段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归抵押人。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的占有权归质权人。
二是标的物性质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需为不动产,但同时法律也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作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或者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