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法庭辩论的顺序:
1、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4、最后由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作出评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