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工作多些年,只要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还需要履行下面几个义务:
1.办理离职证明
按照规章,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证明的话,可能会影响劳动者今后的再求职。
2.转移档案、社保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后,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跟社会保险关系一旦断掉,就可能影响劳动者今后的职称、社会保障等权益。所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都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将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手续办理妥当。
3.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