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首次登记:是房屋的第一次房屋登记。我国对不动产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之后,所有人才能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房屋的初始登记是指房屋的所有人第一次去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
2、转移登记:因出售、赠送或者是交换等需求产生的房产归属对象转移进行的登记。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要去当地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简单来说是为另一方办理转移登记,以后这套房子就属于他了。除了选择以上这三种方式以外,还可以通过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以及裁决等方式来进行转移。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