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是不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合法建筑的有补偿。
小产权房的产权证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不能进行备案。基本上小产权是在一个区域内流通的产品,产权证是地方政府颁发的,就是乡产权房。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一)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二)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三)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的自住房。由于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又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只是因为证件不全,不能办理物权变更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在小产权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受人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并以低价购买,则说明其购买时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居住。签订合同的初衷不包括小产权房的变更登记或产权证,只需要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