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特殊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
2、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
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严格地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犯,但这些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犯。(2)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单位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的某些规定事实上肯定了单位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指醋酸酐等制毒物品--引者注)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款又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构成共犯。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应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清主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包括什么
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3、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4、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进行犯罪但自己不实际参与所教唆的犯罪行为的人。
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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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分类指的就是按照同一个类别,对于共同犯罪来进行一定的分类。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是什么?
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2、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在当代的社会,针对共同犯罪,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区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犯罪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然后来进行定罪量刑的,通常情况之下共同犯罪,包括有普通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已经形成了犯罪集团的犯罪,这就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相关内容: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判缓刑吗
一、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判缓刑吗
两人共同犯罪的主犯能否判缓刑需要看是否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怎么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处罚并没有什么从宽要求,所以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对主犯的处罚是比较严格的,但这也是相对而言。若没有对从犯、胁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自然也就不能凸显对主犯处罚比较重。但如果主犯也符合缓刑条件的话,最终也是能适用缓刑。
单方认为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单方认为的共同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理由如下:1、单方认为的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2、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此即片面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