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二、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申请人申请收取预告登记资料,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核、记载于登记簿(一)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三)时限:3个工作日三、发证(一)岗位责任人:缮证、发证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缮写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证明发给权利人。(三)时限:1个工作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商品房预告登记须在什么时候办理
商品房预告登记须在买房后及时申请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程序
1、贷款人申请;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材料。(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2、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合同约定预告登记。2、约定后,购房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受理审核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载于登记簿,购房者交费后领取登记证明。3、办理登记预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办理商品房登记预告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登记费为80元。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
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参考如下法条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屋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二)受理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三)审核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