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登记要素变更后,必须继续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从法理上说,劳动者是与法人的用人单位这一物权客体发生劳动关系,而非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同时,用人单位发生名称的变化,亦不影响法人的物权主体继续存续,且一般不至于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阻碍。退一万步讲,即便用人单位的所属法人发生兼并重组,其所有权实体被解散分割。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特殊利益,法律依然支持原有劳动关系继续履行!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民法的概念里,企业法人是法律比照自然人所拟制的一种经济实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地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