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隐名的购房产权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购买的房屋是基于委托,以第三人的名义实施代理,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在交款人和纳税人均为委托人的情况下,购房产权应归委托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