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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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死者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公有使用权房属于租赁关系,不可直接继承。然而,通过两种间接途径,即购买已购公房或变更承租人,可以实现对使用权房的继承。后者的条件已放宽,包括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一年以上,或因特殊原因在房屋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综上所述,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延伸阅读
结语: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公有使用权房,死者生前只享有使用权,并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直接继承。然而,通过间接操作的方式,仍然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第一种是在死者过世前,将使用权房买下并转为已购公房,然后由子女或亲属继承。第二种是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后购买该房屋。需要注意的是,操作第二种方法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放宽了新承租人的条件。具体而言,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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