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质权人承担。因为质押生效表明质押财产以由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