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产过户条件:
1、房主对转让的财产有所有权,已经登记。房产无抵押贷款,无转让时间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或小产权房;
2、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平等自愿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