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立法进入新阶段,保障人权的宪法立法新发展带动了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从刑罚实现过程的纵向进行考察,我国刑罚制度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方面都在贯彻宪法强化保障人权的要求;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界分的横向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罚的许多条款均贯彻了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未来我国刑罚制度将朝着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和程序正当化的方向继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