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签完可以作废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二手房买卖合同签完后不能随意作废,解除合同需协商一致或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和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可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约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完如果已经生效了,不可以随意作废。解除该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延伸阅读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解除条件和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具体解除程序和责任分担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书面确认。若一方拒不履行解除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因此在解除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旦生效,不可随意作废。解除合同应当通过协商一致或符合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进行。根据《民法典》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根据约定的事由解除。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程序,并书面确认通知对方。若一方不履行解除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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