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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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和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需按照不同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报销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办理生育保险、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等条件。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标准为不同情况不同。此外,计划生育手术费也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如果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延伸阅读
成都是我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众多人口,生育政策对当地居民具有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是保障公民生育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基数则是衡量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生育保险基数分为城镇非从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从业单位职工两类。其中,城镇非从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从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基数为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基数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关于生育保险基数调整的通知》,成都市生育保险基数将在每年的3月1日起进行调整。此外,生育保险基数还需要考虑到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总之,生育保险基数是影响生育保险缴费的重要因素,而具体的基数规定则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调整。在成都生育保险基数规定方面,非从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而从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基数为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之和。
结语: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及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如果成都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08-02)\t第十三条\t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08-02)\t第十四条\t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四十四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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