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为规范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 建章立制,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增强广大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
(二)规范执纪统一处理尺度和处理程序,实现对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严肃纪律对极少数藐视纪律、顶风违纪、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四)强化震慑
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
二、适用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
【法律依据】: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