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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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仓储合同的特点和注意事项,包括保管人必须具备仓库营业资质、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以及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等。此外,文章还提到了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和仓储合同的分类,包括一般仓储合同和指令性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管人必须具备仓库营业资质,这意味着其必须拥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设备,专注于仓储保管业务。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法,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三、仓储合同的分类
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1.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
2.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
延伸阅读
仓储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仓库或者仓储设施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保管货物的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而非土地或者房屋等不动产。

2. 仓储合同的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 仓储合同的租金应当是确定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

4. 仓储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货物交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5. 如果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失或者毁坏,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过错造成货物损失,则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文本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电子文本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仓库或者仓储设施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保管货物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租金应当是确定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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