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铜陵市产假有多少天
二、铜陵市产假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进一步抓好抓实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引导和鼓励育龄群众自觉按政策、负责任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出如下配套措施:
一、鼓励适当延长生育护理假期。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假和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的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期工资、奖金照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二、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进入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学年度减免30%,减免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健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公办幼儿园设立0—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指导站,定期开展0—3岁早教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3岁以下婴幼儿公益性托幼机构或场所。各类托幼机构或场所可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以及机构场所、供餐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等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到2021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四、加快母婴设施和绿色通道建设。落实原国家卫计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用人单位要参照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在需要排队检票、检查以及其他服务窗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因地制宜设置母婴等候厅(区),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并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到2020年,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五、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审批个人建房用地时,对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给予优先审批办证。对农村两孩及以上孩次贫困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享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家庭同等的优先分配待遇。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孩次家庭,在铜陵区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其购房款1%,由享有收益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衔接与落实工作。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督办指导,将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纳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