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
2、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一、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1.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
2.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
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要求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出资部分则提出是借款。
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