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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言归正传,今日给大家分享的干货是:没有发生的福利费,可不可以按工资的14%提取福利费?
企业会计准则下是不需要计提了,计提了也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政策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财会 2014 8 号)第六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 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修订前, 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 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