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一定可以提反诉,这是由于提出反诉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这里的条件包括包括仲裁本诉的厉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在纠纷被受理仲裁机构裁决之前提出反诉请求等。
劳动仲裁满足以下条件之后可以提反诉: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作用
(1)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由于反诉具有的以上作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可能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被仲裁机构受理之后,提出仲裁请求的原告、该纠纷案件的被告,都可以在仲裁机构开庭宣判之前,提出反诉的请求,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故此提出的反诉标的必须与之前的纠纷有一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