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解析:
领导干部试用期受处分不得列入选拔任用对象里,视情节延长试用期。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延长试用期,适用条件是轻微违纪问题。 受处分或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影响期或处分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工作安排以及终止党代表资格。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若是被处分,则直接被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