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监外执行刑满手续的细节

律师回答
摘要: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时,监狱、看守所会按法律规定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同时,相关机关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并发放解除证明书。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应予立案调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监狱、看守所将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同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并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司法所将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应公开进行,包括宣读鉴定意见、宣布矫正期限届满并解除社区矫正等内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应予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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