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础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律师分析: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而非不适用于诉讼。被骗的不动产、被强行交易的不动产,受损方可以提出诉讼而且诉讼不受时间限制,即无论几年后都可以提出诉讼。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律师分析: 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而非不适用于诉讼。被骗的不动产、被强行交易的不动产,受损方可以提出诉讼而且诉讼不受时间限制,即无论几年后都可以提出诉讼。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归属,登记簿证明力非绝对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认为只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才能取得和享有不动产物权,并且如果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然而,这种观点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甚至导致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之间...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去哪里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吗

本项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不动产无论是否已经登记,其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次,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最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不以登记为要件的情形

人们所购置的特殊财产,像是房屋、土地等,都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其物权的设立必须要经过登记,但实践中却有一些不动产即便不登记也能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不以登记为要件的情形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查看全文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律师分析: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和处分等权利。动产的占有权属于相对权利,即需要与他人的权利对比才能确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较为灵活,可通过交付、让与、担保等形式...查看全文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律师解答: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和处分等权利。动产的占有权属于相对权利,即需要与他人的权利对比才能确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较为灵活,可通过交付、让与、担保等形式...查看全文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差异??

法律解析: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占有和处分等权利。动产的占有权属于相对权利,即需要与他人的权利对比才能确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移较为灵活,可通过交付、让与、担保等形式...查看全文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物权是物的权利人基于物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根据物的种类不同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那么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查看全文

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法律分析: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主旨是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归类融合,全面覆盖并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原则包括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和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步,登记机构应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吗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的归属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吗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国家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法定的文书之上的活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一、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吗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全文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特点对比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1)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较多,对动产物权的限制较少;(2)不动产物权不具移动性,种类较少,而动产物权具有移动性,种类繁多;(3)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较少,动产物权取得方式较多。...查看全文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查看全文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有以下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产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7、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查看全文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