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妊娠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为400元;
2、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600元;
3、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800元;
4、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为1100元。
二、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津贴报销标准
生育营养费300元、围产保健费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