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险一般如何报销

律师回答
摘要:天津市生育险一般可以支付产检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产检检查费的标准根据怀孕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而生育医疗费用则包括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等不同情况。另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也在保险范围内。但是,如果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因医疗事故、非定点医疗机构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天津市生育险一般可以支付多少钱?

(一)、产检检查费:
1、如果怀孕不满12周,则支付240元;
2、如果怀孕满12周但不满16周,则支付360元;
3、如果怀孕满16周但不满28周,则支付480元;
4、如果怀孕满28周或分娩,则支付66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
1、自然分娩:2280元;
2、人工干预分娩:2280元;
3、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2280元;
4、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阑尾切除术:2280元;
5、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60%;
6、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按居民住院比例报销;
7、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60%。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引产: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80元,三级医院960元;
2、人工流产:180元;
3、高危人工流产:36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5、更换宫内节育器:200元;
6、女性节育术:600元;
7、男性节育术:360元;
8、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60%;
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60%;
10、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150元。
二、生育保险不报销的情形
依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天津生育津贴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天津市生育险不报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职工不符合享受生育险待遇条件的情形,如未办理生育登记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生育等;
2. 职工有生育保险欺诈行为的情形,如虚构婚姻关系、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等;
3. 职工有自费医疗行为的情形,如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
4. 职工有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情形,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
5. 职工有依法应当由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负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如应当由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费用等。

以上情形下,职工将无法享受生育险待遇。因此,在办理生育险时,职工应当了解相关法规规定,避免不符合享受生育险待遇条件的情形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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