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到期拿不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开发商违约交房要找哪个部门
开发商违约交房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应找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当事人还可以书写起诉状,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等证据给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买方哪些情况下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
1、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5、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6、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无催告的,可以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解除合同;
7、因出卖人原因,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一年以上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8、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