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的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和开发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由于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借款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以其并未真正购房,也未使用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阶段性”保证,在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即告免除,该笔贷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二)开发商和银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开发商,在假按揭中,对于开发商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前文“森豪公寓”案即为此类案件之典型。另一方面,如果所谓开发商只是少数犯罪分子借以诈骗银行贷款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如属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时,在所有借款人资料和购房合同均系伪造的“假按揭”中,因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开发商得逞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无法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的主管人员应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如银行职员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所列情形的,贷款银行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
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假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于开发商而言,“假按揭”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成本回收迅速。完全可以说是最佳的“无”本万利的商业运作手段,正因如此,“假按揭”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越演越烈。综合分析下,“假按揭”的利大致在于:
迅速回笼资金,减少资金压力。在开盘期进行“假按揭”,造成表面热销的假象,使资金迅速回笼,甚至可以提前获得利润。
迅速盘活资金。在尾盘期进行“假按揭”,可以迅速盘活资金,以达到清盘目的,将尾盘商品房滞销风险直接“打包”转嫁给银行。
变通取得开发贷款。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需要考查企业资信条件,进行项目审验,并且要层层审批,手续相对繁琐;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仅门槛低,手续也十分简单。因此,“尾盘假按揭”成为开发商
“变通”获取开发贷款最有效的手段。
对于你提出的“假按揭的法律责任”问题,假按揭的肯定是负刑事责任的,这个很明显的就是诈骗行为,有的时候开发商需要和当事人受到同等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