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法律应该是平等的,一部法律的条款所调整的是整个法律关系,如《劳动法》所调整的是整个劳动法律关系,《矿山安全法》所调整的是整个矿山安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刑法》所调整的是整个刑法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所调整的是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其所调整的是整个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立法应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是立法的原则之一。从条款上看,《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要多一些,但与法律应当平等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权益的原则并不矛盾。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特殊的权利,只是对劳动关系弱者的劳动者给予了应有的保护,从法律角度平衡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大量地发生。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的劳动合同包含了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有的劳动者的工资过低且拖欠严重,有的劳动者超时工作而不能得到休息休假的权利,有的不按规定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有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得不到落实等。这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只有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才能得到缓和。而从另一个角度说,只有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之后,用人单位中的劳动关系才不会激化,才不会出现停工、罢工事件,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得到平稳发展,这同样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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