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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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了解除地役权的三种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当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未支付费用时。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约定、期限限制、用益物权人同意和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需另行订立合同。
一、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地役权解除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例如地役权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等情形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延伸阅读
结语:地役权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供役地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解除地役权合同,如地役权人滥用权利或未支付费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合同约定、期限限制、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和用益物权转让等。需要注意的是,地役权合同的登记对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重要意义。供役地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经过催告后,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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