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入境有效期,即持证人可持该签证入境的截止日期。持证人可在签发日期之后,有效期之前入境中国。如签证有效期为2012年8月1日,持证人在此日期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的,可持该签证入境;虽在此日期前,但没有可使用的入境次数的,不可入境。
目前,对不同种类和入境次数的签证,有效期一般从三个月到五年不等,如有需要,签证机关也可视情况缩短。其中,一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两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多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一年或者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定居签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2、停留期限,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持证人每次入境之日起计算,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签证机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确定停留期。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一般为七天,工作、学习、定居、常驻记者以及外交常驻人员的签证停留期标注为“000”,需在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以明确居留期限。其他签证的停留期一般为三十天,如有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