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由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有些人提出,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所以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从工作开始计算,如果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曾经与劳动者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然后2008年1月1日再签订合同,那么如果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不能主张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因为根据之前的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