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辞职是否自由?

律师回答
摘要:公益性岗位不能随意辞职,与普通岗位一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规定。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实质条件。用人单位若未提供保护、支付报酬、缴纳社保费等,或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强迫劳动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劳动者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离职对企业和他人都带来不便,应尽力使离职圆满,保持良好信任关系。
一、公益性岗位可以随时辞职吗
除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任何岗位都不能随便辞职。公益性岗位只是岗位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另外,公益性岗位除了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辞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岗位录用合同对于辞职的有关约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能随便辞职,相反公益性岗位的辞职比普通员工的辞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新《劳动法》中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中的岗位有千千万万个,企业最好的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稍微差一点的企业都是一个萝卜好几个坑。所以有一个人走,虽然并不会使整个公司垮掉,但是会给他人带来很多的不便。做人要做到,自己心理踏实,别人信任,所以即便走也要给他人画上圆满的句号。
延伸阅读
结语:公益性岗位不能随意辞职,与普通岗位一样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根据新《劳动法》,劳动者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但劳动者解除合同需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作中,每个岗位都重要,离职会给他人带来不便,因此应以踏实心态、他人信任为准则,给予圆满的结束。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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